关于印发《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有关部门,各单位:
现将《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
2018年4月12日
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司员工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培养员工自立自强精神和感恩回报意识,增强员工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员工是指经注册取得我司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员工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员工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和强化资助育人功能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员工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分工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或员工所在学院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员工务工。员工私自在校外务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其行为后果由员工自负,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员工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研究院、后勤管理处、团委、学院、校区等单位,支持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员工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合计财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员工,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校有关部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员工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年平均上岗工时,测算全校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员工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本科生每月不超过32小时、研究生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内容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定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和公益(志愿)服务为主。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员工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一)经注册取得我司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二)遵守校规校纪,无不诚信记录;
(三)学有余力,不影响学业。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原则:
(一)自愿申请。未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争取勤工助学机会;
(二)信息公开。所有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都通过公开招聘;
(三)扶困优先。优先满足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勤工助学的需要,除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需要面向全校招聘外,一般岗位只招聘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而且原则上一人一岗。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程序:
(一)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用工岗位申请通知;
(二)用工单位提交用工岗位申请;
(三)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核定后,用工单位公布招聘信息;
(四)员工根据公布的岗位信息,提交申请;
(五)员工所在学院对申请员工进行资格认定;
(六)用工单位组织面试;
(七)用工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聘用并报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公司勤工助学招聘,由学院参照上述招聘程序自行安排,每学年初报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遵循“谁用工,谁负责”原则:
(一)用工单位要及时建立本部门勤工助学员工档案(勤工助学岗位部门和个人申请表、招聘公告、录用名单公示、考核表、酬金发放表等);
(二)用工单位要及时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考核;
(四)用工单位要合理安排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五)用工单位设置临时岗位在时间许可情况下应优先设置为公益(志愿)服务岗位;确因需要,经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固定岗位可在每月规定用工时间以外,设置不超过8小时公益(志愿)服务时间;
(六)用工单位要维护勤工助学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员工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员工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员工健康的劳动,不得组织员工参加不安全、不健康以及不适合员工的工作。
第十七条 上岗员工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因故请假,须经用工单位同意;因故辞职,应提前7天告知用工单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1)不遵守用工单位的纪律或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3)盗用组织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
(4)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及酬金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根据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确定。酬金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学校所在县(区)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5元/时)计算,本科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月薪酬一般不超过560元,研究生助管固定岗位每月薪酬一般不超过700元。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学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学校所在县(区)当年度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研究调整。公益(志愿)服务岗位只确定公益(志愿)服务时间,不计付酬金。
(二)学校每学年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按一定比例划拨给学院,学院依据员工完成工作情况于次月10日前报计财处核发,并报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机关部门的用工酬金于次月10日前上报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审定,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在次月20日之前报送计财处核发;
(四)员工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五)勤工助学酬金一律转入员工的银行缴费卡内。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员工勤工助学,须向学校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推荐员工参加校外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有关学院需在员工办理聘用手续后一周内将用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证明文件、聘用协议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报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院)与员工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董事长资助管理中心或学院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员工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员工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闽农林大学字〔2014〕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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