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和《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 集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员工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本科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同时须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未书面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交相关证明: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参军”)的;
2.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
(二)保留入学资格应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集团批准。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参军,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退役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员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员工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户口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员工报到截止日起14日内,员工应持相关证件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 勤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按时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简称“课程”)。除已获准免修、免听的外,因故不能参加的员工,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员工的考勤由学院负责管理,学校负责督查。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班干部每周将考勤记录上报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将考勤情况反馈给教学经理。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员工出勤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因病、因事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的,均须持相关证明及时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员工每学期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30日。
员工因病请假7日以内,须经辅导员批准,交公司教学管理人员备案;7日以上,经辅导员核实后,由教学经理审批,交公司教学管理人员备案;病假14日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和员工处备案。
员工因事请假3日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交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3日以上,经班主任核实后,由教学经理审批,交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事假7日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和员工处备案。
员工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大型文体活动等),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组织者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者转告任课老师并报员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员工出国(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请假期满,应按批准期限及时到校销假。如需续假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未按时销假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八条 除获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员工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资格:
(一)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员工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学籍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员工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员工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员工学籍表。
第二十一条 员工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网络考试、上机操作考试、口试、论文、作品设计、调研报告、参加相应国家级、省级考试等方式,也可根据需要组织综合考核。考核方式应在课程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及时告知员工。
第二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
(一)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考核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70%。实行课程考试改革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或教学团队负责人审核,学院分管教学经理批准。考核成绩评定办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员工课堂出勤、课程作业(阅读、报告、论文、实验、测验等)、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情况综合评定。
同一课程,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与补考卷面成绩按照该课程原规定的比例综合评定而成。
(二)所有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记载,成绩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旷考、作弊、违纪的,成绩记载为0分。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是出国(境)进修学习的员工在校期间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我司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注:绩点以0.1为最小单位,当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即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成绩绩点,再将成绩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GPA)=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即员工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四)员工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身体有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公共体育教学部同意,可通过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 缓考
员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在开考前提出办理缓考申请,经辅导员证实,任课教师同意、学院分管教学经理批准后,交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备案,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
实践环节(含实验)课程、公共选修课、补考课程、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的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的员工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员工一同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五条 旷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该课程按旷考处理,不安排补考,须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一)未参加考试且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的;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的;
(四)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成功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补考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安排的补考;最后一个学期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含实践课)不合格的,毕业前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工作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课程考试经补考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计入学籍表。
(二)公共选修课不合格的,不作成绩记载,不安排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选择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多次修读同一门公共选修课合格者,课程成绩按历次修读的最高分认定;
(三)修读计算机一级、二级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修:
1.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2.实践环节(含实验)成绩不合格的;
3.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4.课程缺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等)、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该课程总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5.考试旷考、违纪、作弊的;
6.缓考、重修成绩不合格的。
参加课程重修的,重修成绩按历次修读的最高分认定,并予以标注;因课程要求,须报名参加省级考试的,成绩按历次考试的最高分记入学籍表。
第二十七条 成绩查询及复核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在教务系统中录入,书面成绩单应随《教师教学手册》一并保存。员工可以通过教务系统进行查询。
员工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7日内提出申请,经员工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会同开课学院核查。员工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展员工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课程修读
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转学、转专业或年级异动等原因,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补修异动后专业培养计划已开设但尚未修读的课程。
第三十条 员工因课程考核不合格未能取得学分,须参加重修;考核合格的课程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一条除体育课、实践环节(含实验)课程外,因课程冲突、校区冲突等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课堂教学活动,可申请免听,但须按要求完成实验方能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免听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卷面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免修时平均学分绩点(GPA)在3.7以上的员工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免修申请。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或旷考者不予免修,该门课程直接进入补考环节。
思想政治理论课(含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践环节(含实验)课程不开展免修申请。
董事长士兵退役复学,可免修公共体育、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取得学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员工因重新入学、学籍异动、自考本科第二学历、赴国(境)内外留学或交流等情况,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集团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校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学校本科员工转专业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含定向生、小语种等专业的;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的;
(三)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员工,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员工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九条 员工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学校本科生转学管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
第四十一条 外校本科员工转入我司,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0日;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超过30日;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
第四十三条 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员工,结合创业需要,根据学校规定提出申请,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校员工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员工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员工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员工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员工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保留学籍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六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员工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以1年为期。如需继续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员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员工待遇。因病休学员工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员工应于期满学期开学7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员工申请复学时,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因身心健康状况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应出具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节学业预警和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具体按学校本科员工学业预警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员工已选读的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的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15学分,或员工一学期取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教学计划安排的四分之一,学校给予学业警示,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员工及家长。
第五十条 员工已选读的必修课与专业选修课的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须在本专业转入试读,并由所在学院通知员工及家长。
第五十一条 学业警示、 试读各为期一个学期。员工在试读学期或解除试读学期后的其他学期,继续出现第五十条规定情形者,由学院劝其退学,并通知员工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员工,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研究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习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4日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的;
(七)接受学校退学劝告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的退学处理需由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员工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员工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退学的员工,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员工,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本科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员工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四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五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除另有规定外,员工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参军员工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员工,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五十六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员工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七条 员工政治思想好,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提前完成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优秀,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四年制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至少在校学习期满3年;五年制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至少在校学习期满4年。
第五十八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员工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提出课程重修申请,课程重修成绩合格并获得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九条 学习满1年退学的员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员工,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同时须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未书面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六条集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十七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提交相关证明:
1.新生应征参军的;
2.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3.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入学。
(二)保留入学资格应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参军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身心健康状况保留入学资格的,须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已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退役后2年内向学校申请入学。
第六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对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处理,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复核,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已迁户口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员工报到截止日起14日内,研究生应持相关证件和缴费凭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 勤
第七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的,按旷课处理。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的考勤由学院负责管理,学校负责督查。任课教师负责教学活动的考勤记录,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定期公布考勤情况。导师、辅导员应加强对员工出勤的教育管理。
第七十三条研究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的,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须提前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病假要附医院证明。研究生每学期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日,请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30日。
研究生因病请假7日以内,经导师批准,交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7日以上,经导师核实后,由研究生所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病假14日以上,还须报研工部和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因事请假3日以内,经导师批准,交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3日以上,经导师核实后,由研究生所在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备案;事假7日以上,还须报研工部和研究生院备案。
研究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如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大型文体活动等),或参加学校举行的重大活动,与教学活动冲突需请假的,组织者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同意后,由组织者转告任课老师并报员工所在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不得超过60日。
集团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寒暑假除外)出国出境探亲(因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者除外)、旅游的请假;出国(境)进修、留学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应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完成科研实践、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专门技术训练等规定的培养环节;遵守考试纪律,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有关规定。考核成绩计入学籍表,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七十五条 集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入员工学籍表。
第七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十七条根据公司产品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的每一门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讲座、文献综述等教学环节及部分实验课、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结合)、口试或口笔兼试等。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根据需要可组织综合考试。
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记载,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或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与不合格)评定、记载,取消考核资格、旷考、作弊、违纪的,成绩记载为0分。
第七十九条 学位课程和补修课程以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及培养环节以60分为合格,以非百分制考核的培养环节达到考核标准为合格。考核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获得学分。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允许重考或补考1次。学位课程考试成绩60分以上但未达70分的,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重考1次;课程考试成绩未达60分的,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补考1次。
培养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按要求重新参加考核。
第八十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当事先办理缓考申请,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的,按旷考处理。补考课程、重考课程、重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的研究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的研究生一同参加考试。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参加重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和必修课,经缓考、重考或补考后仍不合格的;
(二)课程缺课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考试旷考、违纪、作弊的。
第八十二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参加公司产品单位的研究生同班学习同堂考试的课程,如其教学内容、学习时数、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与本校现行的研究生课程要求相同,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成绩予以认定。申请免修的课程成绩取得时间至入学时不超过3年方为有效。实践性和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修。外语课程免修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研究生因培养要求必须到其他公司产品单位修读课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修读后该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予以认可。
第八十四条 按培养方案要求应参加补修学习的研究生,补修课程列入培养计划,但所修学分不计入总学分。研究生在入学前参加过与本校设置的补修课程相同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因学位论文需要,硕士生选修其他的本科课程、博士生选修其他硕士课程,只登记成绩,不计算学分。
第八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系统中录入,研究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书面成绩单由开课单位保存。
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7日内提出申请,经员工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并会同开课学院核查。研究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第八十六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在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予以认可。
第八十七条 学校开展员工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或转学的,可以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四)已有转学、转专业经历的;
(五)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转专业仅限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不得跨学科门类,不得跨学位类别。
第九十条 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九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接收导师同意,所在学位点、所在学院同意,跨学院转专业的还应征得转入专业所在学位点和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集团对研究生转专业须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九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状况,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30日的;
(二)因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超过30日的。
第九十七条 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研究生,结合创业需要,根据学校规定提出申请,与学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十八条 在校研究生参军,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由本人申请,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如需继续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
第一百零一条 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应在期满前14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因身心健康状况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应出具指定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节退 学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团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累计3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经补考及重修取得课程学分8学分以上的;
(二)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但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参加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按硕士生培养的除外;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14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超过学制年限3个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赴国(境)外学习交流,未经批准不按期返校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审核,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员工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推荐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档案和户口退回原单位。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与结业
第一百零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至3年,学制为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学制为2.5至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参军员工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符合休学创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在每年3月份提出申请。申请须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七条 研究生政治思想好,提前完成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成绩优秀,科研成果较突出,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博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至少在校学习期满3年;学制为3年的硕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至少在校学习期满2.5年。学制为2.5年和2年的硕士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一百零八条 优秀硕士研究生经选拔录取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毕业时不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对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参加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取消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仍按硕士生培养的,如达到硕士毕业要求,颁发硕士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对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如确实无法达到博士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转入硕士阶段专业按硕士生培养。达到硕士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硕士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公司产品计划规定内容,但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一百一十条 学习满1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员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员工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员工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董事长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集团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员工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员工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员工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材料等,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员工住宿管理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员工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六章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通过通令嘉奖、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喜报、证书、奖章和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集团对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员工利益的行为,严格执行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遵循相关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 表彰的荣誉称号有:
(一)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二)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三)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文艺工作先进个人;
(四)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
(五)其他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处理、处分与申诉
第一节 处理、处分原则、种类与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员工,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违纪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条件的,可以责令其作出检讨、赔礼道歉,或给予通报批评。
违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给予员工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员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员工的处分,须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一百三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员工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和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自动解除;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相应延长处分期限。
集团给予员工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在处分期内未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后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学校予以解除。发生新的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6个月;应给予记过处分的,延长留校察看期12个月;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开除学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员工,取消其处分期内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其享受各类奖学金资格;是员工干部的,撤销其员工干部职务。
解除处分后,员工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违纪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纪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四)参与涉外、涉密活动违纪的;
(五)在违法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酒后滋事的;
(七)已受过1次处分或1次违纪行为同时具有本条规定的两项情形以上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节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制裁的员工,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不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宪法和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公共安全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各种形式或通过各种途径发表、散布、传播反动言论、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加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加者经劝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传销、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大型校内活动、集体外出活动,发生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管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参与邪教组织、会道门等非法社会团体的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经劝诫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擅自成立员工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员工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各种方式参与赌博或给他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从事色情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相关规定或操作规程使用电器、仪器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妨害社会管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违反校规校纪,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工作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策划者或起主要煽动作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变造、冒领、冒用、买卖、擅自涂改各种公文、证件、证明、证书、印章、档案、票据、学历、成绩单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投递、散发、张贴、贩卖未经审核的宣传材料、非法书刊或非法音像制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酒后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下河(江、湖、海)或到其他无安全防护、无救生设备的场所游泳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发生严重后果的,给予参与者记过处分、组织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吵闹等干扰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调戏、侮辱、猥亵、偷窥、偷拍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侵犯他人、组织名誉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运用电话、短信、邮件、网络传播、新媒介传播等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欠费,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其他侵害他人、组织合法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偷盗公章、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窝藏、销售、购买赃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移动道路交通标志或植物标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文物、伤害受保护的动植物、破坏教学科研实验样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故意损坏、偷换、涂写学校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偷换、涂写孤本、珍藏本等贵重图书资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其他非法占有或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构成治安违法或犯罪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挑衅或以其他方式侮辱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的或者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挑起事端并先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教唆或纠集他人打群架(3人以上),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勾结校外人员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加群架、尚未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加群架、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替打架者承担责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酒后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对方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事后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员工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他人的,除按以上规定接受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员工宿舍,占用、出借、出租员工宿舍或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在12:00至14:00和22:00至次日7:00两个时间段内擅自留滞异性或在异性宿舍滞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员工宿舍区违规使用高功率电热设备或其他电器,焚烧杂物或使用明火照明,私拉、乱拉电线或网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吸烟、使用明火或违规用电,引起火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外居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员工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员工在宿舍区域内张贴广告,从事传销、经营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规定门禁时间过后返回宿舍,不按要求登记,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员工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擅自安装、接入服务器或故意链接非法网站、网页的;
2.未经国家管理部门专项批准或专项备案,创建电子公告服务的;
3.未经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接入校园网的;
4.擅自在校园网络上传网页、发布新闻等的;
5.未经允许,利用校园网络提供商业服务的。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聊天软件、论坛、个人博客、应用程序(即APP)、微信等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
3.煽动抗拒和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
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以及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国家机关声誉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创建、制作或参与运营非法及不健康的网站或网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以非法手段,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以非法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功能、应用程序及在其中储存、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3.制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性程序,并使之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产生破坏性后果的;
4.恶意传播、散布计算机系统、网络的安全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手法的。
(六)员工应实名、合法、安全、文明利用校园网络资源,有下列行为之一,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以虚假身份使用校园网网络资源;随意将校园网上登记的用户帐号和电子信箱让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2.查阅和传播网上不健康内容,发表不文明或不真实的言论的;
3.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诋毁、攻击他人的;
4.违规使用或下载网上文献、数据等电子信息资源的;
5.擅自接入校园网或不按所获准的权限使用相应的系统,越权操作;擅自开设电子公告牌和新闻工作组或未经授权更改他人网页内容的;
6.解密网上用户口令,盗用他人网上用户帐号、互联网协议地址(即IP地址)及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即MAC地址)的;
7.未经允许,自行打开、维修、破坏网络设备和网络插口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或休息时间内使用计算机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一律视为旷课。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擅自离校1日按6学时计)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或教学、生产及毕业生实习擅离岗位(1日按6学时计),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违纪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记过处分;重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无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董事长行为准则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的、从事不健康或不合法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处理、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的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由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一百五十三条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一百五十四条 处理、处分程序
(一)初步处置
1.违纪事件发生后,知情者和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2.有关单位应做好疏导工作,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发展;
3.有关单位应及时保护现场,做好取证工作,保存相关资料。
(二)组织调查
1.公司调查:违纪事件发生后,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的员工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进行批评教育;违纪的员工应写出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2.职能部门核查:在调查员工违纪事件中,涉及违反学籍、住宿、治安、网络安全、学术道德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核查。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时,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调查;
(三)处分程序
1.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处分建议,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后,由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2.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的员工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3.涉及本科生考勤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教务处依规定程序处理;涉及研究生考勤及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由研究生院依规定程序处理;
4.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提出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5.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处理、处分的执行
(一)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学院应指定专人和受处理、处分员工谈话,做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员工改正错误;
(三)处理、处分决定可以视情况在学院或学校范围内公布;
(四)对员工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节 申 诉
第一百五十六条 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员工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员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员工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人员为单数。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一百五十七条 员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可以不予受理。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员工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员工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员工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六十条 员工的申诉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秩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员工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投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关员工申诉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员工、港澳台侨员工和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含本身,“以内”、“超过”不含本身。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员工管理规定》(闽农林大学字〔2007〕22号)、《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闽农林大研〔2015〕29号)、《信誉最好的20个网投网站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闽农林大教〔2016〕4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